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0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青神县**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ZO****小型轿车从住所地桂花苑三期往张家巷行驶,在青衣大道与城北路交叉路口万象七期外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林某某人体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3mg/100ml。
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艳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青神县**小区**栋**单元**号,电话号码:1377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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