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小区**栋**号。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立案侦查,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0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白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青羊区**路**路口往**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对其提取的血液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林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5.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谈昕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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