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吴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吴川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晚上和朋友在吴川市**镇**圩大排档吃饭饮酒,后其醉酒(送检的被告人林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47.06mg/100ml)驾驶粤G7Y****号丰田白色小型轿车由**圩往**方向行驶。19时55分,当被告人林某某驾车行驶至**公路吴川市**街道**公司路口路段时,追尾碰撞上由被害人龚某甲驾驶搭载被害人陈某某从**公司路口往**街右转弯驶入**公路,且已在道路正常行驶的二轮电动车(电机码:03****),造成被害人龚某甲受轻伤一级、被害人陈某某轻微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林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甲、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甲、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追尾碰撞被害人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小杰

2019年10月18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