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156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住**楼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和朋友肖昀、查继海三人在昆明市官南大道玫瑰湾“木桶鱼”餐厅吃饭,期间饮酒。后林某某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鲁******的“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肖昀上路行驶。当其行驶至昆明市**道**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3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查获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32mg/100m1(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永兵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65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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