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4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广东省丰某某**镇**村。2004年3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20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H****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镇**村出发,途径206国道往河滨方向行驶,行驶至汤坑镇河滨罗记砂锅粥店铺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自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林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0.2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恒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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