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5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时50分,被告人林某某醉酒(血液乙醇含量为166.07mg/100mL)驾驶粤B41****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凤岗镇水岸山城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汽车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林某某判处一个月二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联系电话13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