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新苑**区**座**单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A0****号牌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出发,沿怡园路由北往西右拐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工业路怡园路路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闽DE****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33.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刘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一次性赔偿刘学海人民币1500元,赔偿货主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4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检字第2020042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照片,证人刘学海的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艳红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59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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