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有限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街**号**商城**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6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德化县龙浔镇维也纳酒店经龙浔镇丁墘灯控路口往龙浔镇南门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丁墘灯控路口在等红灯放行时在车上睡着,后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13.81mg/100ml。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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