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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G*****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平潭县潭城镇竹屿湖东路富春城附近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6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说明、前科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定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检测报告书 、酒精呼气测试单、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调查记录、尿液提取笔录;5.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尿检照片、吹气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晋军

检察官助理:连翠美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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