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69********,汉族,大专文化,武冈**局劳务工,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20时28分,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湘E7****小型轿车沿武冈市武强路自北向南行驶,行至武冈大酒店前路段时,与从武冈大酒店左转弯进入武强路变道的欧某某驾驶的湘EX****小型轿车相碰撞,碰撞后再与沿武强路自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刘某甲驾驶的湘E7****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造成欧某某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送检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4.8mg/100ml。
案发后,林某某明知他人已报案,仍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并向交警主动承认自己是酒后驾驶车辆,应视为自首。林某某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谅解书、协议书、收条、事故认定书、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欧某某、刘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林某某抽血视频一张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5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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