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6********,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街道**社区****号,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材市场**区**排**号。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01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无照驾驶号牌为豫C****黑色已报废的二轮摩托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健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纱厂西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0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扣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延红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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