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5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南省**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现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1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14日被安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2日21时33分,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SUV汽车行驶至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和顺家园民生小学附近时,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军粮城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2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2、2020年3月24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安阳县水冶镇松涛路邮政银行对面路段时,被安阳县交警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被告人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3mg/100ml,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供述;证人胡某某等证言;到案情况说明;血醇检验报告单;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二0二0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原籍;
2、公安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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