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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渌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株洲市渌口区人,户籍所在地: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渌口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应家住渌口区**镇**广场姨妹子陈某某邀请在其家中吃生日饭,饭间林某某喝有小瓶子“郎酒”大半瓶白酒,约一两多,饭后林某某姨夫陈某某驾驶小车送其到家住渌口区**航电枢杻“习某某”家中取摩托车,姨夫离开后,林某某发现手机落在他家,后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返回陈某某家中取手机。20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渌口区**镇**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96mg/100ml。后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血液样本经行检测,其结果10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系坦白,应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小雁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3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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