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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镇**房**栋**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59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台亚岚小区前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若贝尔瓷砖店”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停在道路东侧停车位内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林某某在协和医院平潭分院抽血检验。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属两轮轻便摩托车范畴;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省内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诊断报告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抽血照片、尿样提取笔录、检测照片。6.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晋军

检察官助理:连翠美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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