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21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安乡县**镇出发经省道行驶至**收费站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查,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98毫克/100毫升,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林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材料、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检察官助理:罗思聪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867489****);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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