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8〕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明德南区。2017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别克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路**路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内乙醇成分含量为108.1mg/100ml,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志永
2018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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