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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73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8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B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大道**对开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4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81********;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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