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1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路**号,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浮市**,于2020年5月2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时某某,被告人林某某驾驶粤WZH****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云浮市**路路段时,与严某某驾驶的脚蹬式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严某某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林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9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鸣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证据2册、光碟1张某某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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