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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林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77********,汉族,初中文化,上栗县**出口花炮厂股东,出生地江西省上栗县,家住江西省上栗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赣J0****小型客车途经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东路99号门口附近时撞上被害人胡某某停于道路右侧的赣JQ****小车打开的车门,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胡某某报警。经鉴定,林某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274.53mg/100ml(醉酒)。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大队认定,林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林某与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现已赔偿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酒精吹气检测结果、林某身份信息、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归案说明、谅解书、东源派出所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吴楚法医[2020]毒物检字第189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蔼

2020年7月29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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