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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新**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号牌为闽D*****的二轮摩托车,行经平和县南胜镇南北街“尚好生活超市”店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二轮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邱智雄    

                              检察官助理:卢秀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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