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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村**号,现住平潭县岚城乡**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AZ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潭县龙凤路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往医院抽血检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6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钦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倞希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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