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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单位行贿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358号

被告单位湛江**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号**区商住楼**座**房,营业执照9144080005********,实际控制人林某甲,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甲,男,身份证号码4408211966********,住湛江市霞山区**广场**栋**房,联系电话1350990****。

被告人林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51********,汉族,现系湛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湛江**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及住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南**号**栋**房。曾因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因本案于2019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赤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湛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2年8月,林某甲经过社会中介人员林某乙(又名林某丙,另案处理)介绍,以其实际控制的湛江**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名义与湛江市赤坎区南桥街道办**村经济合作社(下称**村)签订位于湛江市体育北路约134亩土地的合作开发项目合同。此后,林某甲又有意以其实际控制的湛江**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名义参与**村位于湛江市体育南路约180亩土地的合作开发。之后在林某乙的协调下,时任赤坎区委书记陈某乙(另案处理)找到**村负责人何某某,要求其同意将**村位于湛江市体育南路的“三旧改造”土地项目也交给林某甲的公司进行开发,何某某表示同意并着手开始操作。2012年12月,林某甲以**公司的名义与**村分别签订位于湛江市体育南路以南约66亩和109亩两块土地的合作开发合同。为了感谢陈某乙在此过程中提供的支持和关照,让**公司顺利与**村签订了体育南路的合作项目,同时林某甲还希望在陈某乙的支持下,**公司能顺利取得他人已与赤坎区南桥街道办**村签有合作开发合同的土地开发项目,在林某乙的提议下,林某甲决定送给陈某乙500万元好处费,并让与陈某乙关系密切的朋友唐某某(系**公司与**村合作开发体育北路“三旧改造”土地项目的股东,另案处理)帮忙转交这笔钱给陈某乙。2013年1月初,林某甲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资金500万元转入唐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该款到账后,唐某某于2014年1月和6月先后两次分别以提取现金的形式将500万元全部交给陈某乙。陈某乙收下了该款。

2013年下半年,**公司参与**村体育南路土地开发项目因为资金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林某甲选择终止该项目合同。之后,林某甲认为既然体育南路的土地项目已经终止,那其之前送出的钱就要拿回来,于是其向林某乙提出要拿回之前送给陈某乙的500万元,还要求当初向陈某乙转交钱款的唐某某要负责将钱追回,否则唐某某就要负责承担这500万元。该要求并没有得到林某乙、唐某某的支持。2013年年底,唐某某因为经营原因要退出与**公司的合作开发项目,在商谈退场费用过程中,林某甲再次提出要唐某某承担他之前送给陈某乙的500万元,否则将不予支付相关退场费用。唐某某为了能顺利拿回退场费用,无奈之下只好同意。随后在林某甲的要求下,唐某某配合将该笔500万元当作是其向林某甲的借款,并载入双方终止合作的协议当中,意图掩盖林某甲代表**公司送500万元给陈某乙的事实。

上述林某甲代表**公司送给陈某乙的500万元,陈某乙至案发时都没有退回。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银行账户明细、协议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湛江**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林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时任赤坎区委书记陈某乙行贿5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被告单位湛江**置业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林某甲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单位湛江**置业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2019年9月23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2、本案卷宗六册;

3、本案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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