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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被南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刘某某、叶某某、吴某某、赖某某、唐某某、黄某某、邹某某、姚某某、何某某等人,在吴某某的安排下从南雄市乘坐汽车到韶关市集中,再乘车到广州搭乘飞机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再转车到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2020年2月29日,林某某等人到达勐腊县后,在勐腊县磨憨口岸附近的磨憨鸿瑞宾馆入住。2020年2月29日晚上23时,林某某伙同刘某某、叶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相关签证护照的情况下,明知偷越中国国边境系违法犯罪行为,仍从勐腊县东盟大道中国石化旁的一条无名小路步行上山,采取翻越山岭的方式偷越边境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并在老挝境内从事面对中国境内公民推广赌博软件的工作。6月初,因不想继续呆在国外,林某某便伙同姚某某计划再次偷渡回国。2020年6月14日,林某某和姚某某找到老挝的“蛇头”,由“蛇头”指路,林某某伙同姚某某从老挝磨丁方向擅自越过中老边界线进入中国,被磨憨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国(边)境管理法规,与姚某某等十人结伙偷越国(边)境,在境外为他人进行网络赌博、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小明

检察官助理:邓汝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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