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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关押于临沧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因从中缅边境123界桩附近便道非法出境被抓获,2020年8月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0元人民币。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于2020年8月4日从中缅边境123界桩附近小路非法出境被镇康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20年8月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行政罚款5000元人民币。后林某某又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非法出境至缅甸。2020年8月24日在他人的安排下,再次从中缅边境小路偷越国境至沧源,当日16时许,在沧源县**镇加林赛酒店旁机场售票点购买机票过程中,被执勤民警盘查时抓获。后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出入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抓获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活动轨迹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了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安机关盘查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卷宗2册、光碟4张;

2.换押证1套、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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