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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经检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现住福安市**乡**村**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福清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1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被告人林某某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冒充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的身份,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福清分行)申请卡号为62590735********的信用卡,初始额度为人民币25万元,于2012年9月3日开通使用,并临时提升额度至人民币35万元。2012年9月8日起,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将上述信用卡用于套现、消费等支出,欠款本金达人民币数十万元。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间,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多次通过拨打电话、上门催收等方式,向被告人林某某催讨欠款,但林某某均未还款,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截至2013年6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333905.35元,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等人民币70675.63元,共计欠款人民币404580.98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到福安市公安局康厝派出所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安市闽东医院住院大楼被公安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营业执照、报案书、银行客户调查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个人客户信用报告、信用卡调查审查审批表、银行流水明细、催收历史详细记录单、出入境查询记录、催收记录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333905.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余传兵

代理检察员: 陈 琳

2019年10月31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6份;

3.卷宗3册计122页;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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