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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姓名林启扬),男,1991年8月10日1991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K122692762K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10615702011061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中国台湾苗栗县苑裡镇山柑里山柑76之3号中国台湾苗栗县**镇**号。曾因帮助犯欺诈取财罪,于2017年8月被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判处拘役五十五日;现因涉嫌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入境长沙,至中国大陆各银行ATM柜员机非法安装读卡装置及摄像头,窃取用户信用卡信息及密码并提供给上线,后通过盗刷用户银行卡内资金从中获利。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先后至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湘龙街道、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雨花区等地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湘龙街道、长沙市开福区、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银行ATM柜员机非法安装读卡装置及摄像头,窃取125条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上线,致使尤春芳尤某某、曹烨曹某某等5名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被盗,金额为48910.1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2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7日,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先后四次至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远大二路1311号湖南省长沙县**街道**路**号农业银行离行式ATM机(泉塘ATM)处非法安装读卡装置,窃取24条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上线。

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恒大雅苑农业银行离行式ATM机(恒大雅苑ATM)处非法安装读卡装置,窃取7条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上线。

3、2019年6月9日、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先后四次至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湖南省长沙县**街道中南汽车世界R08栋110号农业银行离行式ATM(中南ATM)处非法安装读卡装置,窃取84条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上线。其中,被害人尤春芳尤某某信用卡信息被窃取后,银行卡被盗刷9986.43元;被害人曹烨曹某某信用卡信息被窃取后,银行卡被盗刷5798.57元;被害人吴利辉吴某某信用卡信息被窃取后,银行卡被盗刷4602.04元。

4、2019年6月8日,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496号锦湘国际星城民生银行离行式ATM机自助大厅非法安装读卡装置,窃取1条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上线

5、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先后二次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上河国际花园农业银行离行式ATM(上河国际ATM)处非法安装读卡装置,窃取9条信用卡信息并非法提供给上线。其中,被害人冯洁冯某某信用卡信息被窃取后,银行卡被盗刷8649.7元;被害人陈朝国陈某某信用卡信息被窃取后,银行卡被盗刷19873.4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329号附近民生银行ATM机处非法安装读卡装置时被银行保安发现并控制,后民警至此处将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信息、入境信息、银行流水、指认照片等书证;2.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3.证人董帅军董某某、渝滨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尤春芳尤某某、曹烨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林啓揚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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