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二部刑诉〔2019〕4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35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永安市人,户籍地福建 省永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07月07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3年3月向邮政储蓄银行永安支行申请邮政储蓄信用卡(卡号62281100********)后由其本人消费使用,并于2018年4月开始透支后逾期未归还本金,经发卡银行上门、电话、信函多次催收后超过两个月仍拒不归还,截止至2019年3月本案立案侦查时共透支本金人民币72598. 23元。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7日在三明北站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向发卡银行退还透支款人民币7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信用卡申请单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全部归还透支本金,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奕炫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永安市**镇**村**号。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