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98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2********,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2019年7月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0月28日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在广州市**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位于本市天河区**路**号之**)任寻访员期间,为了获取更多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拓展业务,在“猎头搜”网站注册账户名为97873****@qq.com、账号昵称为“猎头May”的账号,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上传13个涉及8366条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表格、Word文档、图片格式的文件供他人下载使用,以获取积分非法下载网站上他人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经统计,林某某通过上述作案手法从“猎头搜”网站共非法下载公民个人信息922419条。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缴获作案工具电脑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地点照片、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岑某某、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晚霞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3册,光盘9张。
3.缴获作案工具电脑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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