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4********,初中文化程度,罗源县城关**房产中介所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20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林某某在罗源县滨海新城**房产中介公司就职期间,在提供房产中介服务过程中收集罗源县滨海新城、罗源县正祥特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万余条,2019年7月至今,被告人林某某在罗源县城关地区经营**房产中介所,其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交换的方式向其他房产中介人员获取罗源县东方星城、罗源县景福城、罗源县水岸菁华、罗源县蓝波湾、罗源县凤凰城、罗源县瑞都公寓等小区业主个人信息资料万余条,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合计34699条公民个人信息打印成纸质版材料存放于其经营的**房产中介所内供**房产中介所职员平日拓展业务使用。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经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其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获的公民信息打印纸质版原件;
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房产中介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交换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4699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张 恩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82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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