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区**乡**村**组**号。2013年12月1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2019年9月24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林某某将其照片和身份信息发给制作假证人员,向其支付费用人民币500元,伪造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 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驾车行驶至南岗区三环路口时,被哈西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检查,其向哈西交警大队民警出示了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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