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月29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改变管辖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贴吧进入了一个交流制作、销售假币的QQ群,后通过联系该群的群主(**用户),获得制作假币的方法,并以3000元的价格向**用户购买了部分制作假币的工具。2018年9月底,林某某开始在惠州市大亚湾**街道**村**巷**公寓**房伪造20元面值的人民币。林某某通过QQ(账号:178199****)联系买家,以每张假币3.5元人民币的价格对外销售,并使用王大帅的身份邮寄发货给买家。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QQ,向买家张某某(QQ账号:87075****)销售其伪造的货币300张,并于28日发货。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QQ,向买家赵某某(QQ账号:173661****)销售其伪造的货币200张,并于29日发货。当日晚,民警在制造窝点抓获林某某,并现场缴获1145张面值为20元的假币,以及一批制造假币的工具。
经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鉴定,缴获的1145张疑似人民币的货币属打印2005年牌版20元券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大量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婷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光盘4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