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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伪造货币案)_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楼**单元。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左右,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北漂”(另案处理)处购买了用于伪造货币的打印纸、打印模板、水印印章等物品,在其住处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楼**单元内,通过电脑打印的方式,伪造了约300张面值为20元的假币,约100多张面值为50元的假币。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19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宝山路金山管委会楼下丰巢快递柜前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身上及住处查获面值50元、20元的假币分别为110张、190张,合计金额为9300元。另查获用于伪造假币的打印纸513张、印章10枚、打印机3台及笔记本电脑1台。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假币、作案工具打印纸、印章、打印机、笔记本电脑;

2.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广东揭阳袁某某涉嫌伪造货币案延伸侦控线索及发现窝点线索材料,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其它证明材料:侦破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伪造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兴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和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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