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年中因急于还债向房屋真实产权人王某某(系其丈母娘)提出用其名下房屋抵押贷款还债,后将王某某的房产证抵押于贷款公司。2015年年底王某某催要房产证,被告人林某某因真实房产证仍被抵押在贷款公司,遂萌生制作假证的念头,于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通过福州市仓山区大坪路一门面的卷帘门上的“办证”广告联系到制假证的人,以150元的价格要求对方制作伪造的房屋所有产权证(证号:榕房权证J字第070****号),并交予王某某。2019年12月14日王某某因办理其名下房屋份额约定到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台江分中心办理相关业务时,被发现其持有的房产证系伪造的,故被没收。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遂将线索移交至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指认照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的鉴定函;
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玲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在上述户籍地,联系电话1885911****。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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