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农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9日被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林某某欲从黑龙江省**农场居民王某某处借款,王提出必须用房产证做担保,因**农场未统一发放房产证,林某某在黑龙江省虎林市通过小广告与非法制证人员取得联系,并提供了相关信息,以150元的价格,为其位于**农场**号楼**单元**室的房屋非法制作了房证号为“农垦房证字第000***2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王某某作为借款担保。案发后,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经侦查,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侦破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查函(回执)复印件、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荣垦新城小区31号楼购房合同书等;
3.证人王某某、武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林某某的指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雪萍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
3.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送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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