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1〕Z59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9********,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巷**号。因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林某某向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不动产抵押贷款,将其所有的福清市玉屏街道官塘乾成龙花园***号楼***店面的融房权证R字第08***11号抵押给福清市汇通农村商业银行。2016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向陈某某借款,陈某某提出要有抵押,后被告人林某某找朋友“麦子”(另案处理)帮忙,让其根据上述融房权证R字第08***11号的信息,购买了一本伪造的融房权证R字第08***11号所有权证,之后被告人林某某将上述伪造的房权证抵押给陈某某并借款人民币30万,约定每月利息为1.5分。2017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又向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3万,约定每月利息为1.5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归还部分本金和利息。到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与陈某某债务汇总后,林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和币36万。2020年7月15日,因剩余本金和利息未归还陈某某,陈某某遂持被告人林某某抵押的房权证到福清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查询时,被工作人员发现系假证并报警。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玉屏街道成龙步行街被民警抓获。至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亲属共还给陈某某人民币3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融房权证R字第08***11号房权证、融房权证R字第08***10号房权证、借条、协议书、刑事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伪造、买卖1本的房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2021年1月25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巷**号,联系电话:1332822****。
2.卷宗3册共计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