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7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厦门市集美区**镇**村委员会党委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里**梯**室(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镇**村**组)。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连某某家属提供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连某某有提出45万元人民币用于赔偿**局施工过程中对**村**组受损的村民造成的损失)内容不实,仍在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意图为连某某减轻罪责。2019年5月14日上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在收到该份情况说明后,通知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出庭作证。当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其行为可能涉嫌伪证的情况下,在庭审时仍然依照上述情况说明,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证言。
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议记录、庭审笔录;
2.吴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为他人隐匿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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