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严重醉酒后仍驾驶桂K****2号小型轿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从容县某某镇某某路往某某镇行驶,途经容县容州镇某某路某某街交叉路口时,占道行驶碰撞到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某某乙驾驶的桂K****8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林某某未停车继而转往容县汽车站方向行驶,途经容县某某镇某某街某某银行、某某银行门前路段时,先后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的被害人某某丙驾驶的桂K****3号二轮摩托车及对向行驶的梁某某驾驶的桂K****P号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客为何某某),造成上述两辆二轮摩托车及车上骑乘人员跌倒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林某某未停车继续驶至容县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门前路段,又碰撞到被害人某某丁在路边的桂K****2号小型轿车,致使该轿车及旁边被害人杨某某家围墙损坏。林某某未停车继续行驶,至容县某某至某某线1KM+550M处时,驶出道路并侧翻在路边。2019年6月18日凌晨,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案民警提取了林某某的血样,后经玉林市国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406.58mg/100mL。2019年7月,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上述交通事故中林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9年6月21日、12月10日,经办案民警通知,被告人林某某先后主动到容县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再查明,被告人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某某乙、某某丙、梁某某、何某某、杨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醉酒后驾车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杰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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