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武曲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始,被告人林某某多次介绍嫖客到本市海珠区**路**公寓**房进行嫖娼,并向在该处容留、介绍卖淫的同案人金某某收取介绍费。其最后一次是2020年4月2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电话介绍违法人员陆某某、伦某某到上址嫖娼,并收取陆某某介绍费人民币100元。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8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2册4卷。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扣押手机3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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