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维修空调,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2020年2月25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悬挂粤DUP****号牌的小轿车搭载“纪某某”及一名女子(身份均未明)途经潮南区两英镇陈库村乡道路时,碰撞到骑三轮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林某某驾车逃逸。
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林某某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免承担事故责任。
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潮南交警大队投案。
2020年2月12日,在其所委托的辩护律师张某某的见证下,被告人林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物品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材料、吴某某陈述材料;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照片材料;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重伤,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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