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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罪)_日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日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藏族,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5********,初中文化,西藏**科学院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号,现居住在****宾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日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藏A*****小型越野车,沿219国道从西藏阿里地区狮泉河镇出发向阿里地区日土县方向行驶,在行驶至3574公里+300米转弯处,因超速及操作不当,导致藏A*****车辆左侧部位撞击水泥电线杆后发生侧翻,造成车辆严重损坏,驾驶人林某某、乘车人刘某某、尼某某与秦某某受伤。当日,尼某某与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在现场积极救助伤者,并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日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张某某、罗某某、益某某、李某某、谢某某、刘某某所做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NO:SFJD20200909-63XM,SFJD20200909-64XM)2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移动U盘3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

检察官助理:李彪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在日土县取保候审,现居住日土县好运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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