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4时许,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处 ,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行人蒋某甲相撞,致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2日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蒋某甲应为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蒋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鹤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被害人家属未向我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