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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牌小型货车沿长泰县林墩工业区**路往*****方向行驶,途经**工业区**村**号厝外路口时,碰撞到前方行走于道路右侧的被害人林某丙及外孙连某某,造成林某丙、连某某受伤,林某丙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林某丙因特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长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林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丙、连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长泰县医院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与被害人林某丙家属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支付林某丙赔偿款人民币158000元,支付连某某赔偿款人民币1500元,林某丙家属具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6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福建厦贸司法鉴定车辆检验鉴定、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长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爱琴

检察员:蔡宝莹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134009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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