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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客运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渝A6****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万州区分水镇出发向周家坝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三枣路枣园路口招呼站时,一名男性乘客上车后,被害人秦某某从座位起身准备下车。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关闭车门的情况下,起步行驶,导致秦某某跌出客车车厢至右后轮处,造成被害人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其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 曦

检察官助理 刘晓东

2020年429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室(联系电话:1359487****);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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