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8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栖霞市,住址:栖霞市**小区**号楼**单元201。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13时47分许,驾驶鲁******重型普通货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莱阳市沐浴店镇烟台润霖牧业有限公司弯道处,未确保安全、未确保安全车速驶至右侧非机动车道,撞上前方顺行骑自行车的王某甲,致王某甲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某先后拨打120、122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当日,被告人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宁艳红
检察官助理 高书婷
2020年3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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