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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被害人吴某某,行经县道127坂霞线6公里870米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倒地,造成林某某受轻微伤、吴某某受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5日经闽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8月31日,林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到闽清县公安局梅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盗抢信息查询、病例、关于无牌两轮摩托车车速鉴定的回函;

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国庄

检察官助理 黄巧仙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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