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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轻型自卸货车从高新大道方向沿高岐路往旗山大道方向行驶,行经高岐路时越过道路中心隔离网往对向车道掉头时,与被害人牟某丙驾驶的从旗山大道方向沿高岐路机动车道往高新大道方向行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牟某丙倒地被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福州市公安局上街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牟某丙符合因道路交通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林某某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人民币8万元,保险部分由被害人近亲属向保险公司理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破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甲、牟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功华

助理检察员:张海燕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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