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FM****号小型轿车从迎宾路与可人头大桥交叉路口沿迎宾路往丁坂方向行驶,至事故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后载郑某甲)发生追尾碰撞并碾压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郑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候处理。经漳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郑某甲无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某、郑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福财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漳平市**镇**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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