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未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业务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3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从福州市长乐区文武砂镇灿通物流公司往潭头方向行驶,行经金峰镇西环路力拓锦纶公司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状况,致闽******小型普通客车正面右侧部位追尾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游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游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某弃车离开事故现场指使同事方某某(另案处理)为其顶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其在事故发生后潜逃藏匿并指使他人冒名肇事驾驶人接受调查的行为认定为逃逸。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向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20年4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游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人民币120.3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登记、被害人心电图、病历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车辆信息、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谅解书等;
2.同案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某、施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被告人林某某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玉芳
检察官助理:陈艳妮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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