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91********,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宜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镇**村**组,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鄂A****D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东西湖区将军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颐和家园小区东门路口左转弯进小区时,遇行人毛某甲沿将军二路由北向南步行至此,因被告人林某某驾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致使其所驾轿车左侧后视镜前部与被害人毛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毛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0月28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毛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毛某甲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1月4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毛某甲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32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欣
检察官助理:马赛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228****,保证人:雷某某,联系电话:1510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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