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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70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浙JQ****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罗某甲从三门县驶往临海市,将近12时许,其驾车经过小芝镇南丰村附近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路边防护栏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害人罗某甲摔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民警至医院调查,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交代了事故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罗某乙、李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查笔录、图、照片;

5、尸体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韩杰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515763****。

2、移送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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